各市、州、直管市、林区经信委、发改委(能源局),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增强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意见》(鄂政办发〔2018〕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精神,进一步推动我省电力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加快构建主体多元、竞争有序的电力交易格局,逐步形成以市场为主的电力电量平衡机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湖北电力市场建设实施意见>、<湖北省售电侧改革实施意见>、<湖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能源建设〔2018〕3号,以下简称3号文)文件精神,现就2018年电力市场化交易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全年电力供需形势
初步测算,2018年全省全社会用电量总量为1962亿千瓦时,同比增长5%;全省全口径发电量2679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2%;全社会最大用电负荷可达3850万千瓦。电力供应格局为全年电量略有盈余,尖峰时段有近300万千瓦电力缺口。
二、市场化交易目标、主要原则及交易方式
2018年全省电力市场化交易总量不低于380亿千瓦时,约占全社会用电量的20%,其中年度交易电量不低于350亿千瓦时,月度集中竞价电量不低于30亿千瓦时。
为保证今年电力市场化交易的有序推进:
一是坚持供大于需的原则,所有省统调发电企业原则上按照年度预安排电量的20%进行市场化交易。
二是坚持等额传导的原则,通过组织电力市场化交易,所有发电企业的让利须全部传导给电力用户,让用电企业有获得感。
三是坚持高质量发展的原则,各发电企业与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成交电量原则上不低于本发电企业全部成交量的40%。
市场化交易方式:以年度双边协商或挂牌为主,以月度集中竞价为辅。
三、参与交易的市场主体及相关安排
(一)发电企业
一是火电、水电企业。省统调火电、水电企业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电量不低于年度预安排电量的20%。
二是新能源发电企业。按照国家关于“优先发电计划可以执行政府定价,也可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价格”要求,省统调的新能源企业要积极参与市场化交易,参与市场交易的电量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年度预安排电量的20%。
鼓励非统调的水电、新能源企业参与市场化交易。对于积极参与市场化交易的水电、新能源企业在今后的发展中给予倾斜支持。
三是跨省跨区输电的发电企业按落地湖北计划电量的20%参与市场化交易。
四是自备电厂按上网电量的20%参与市场化交易。
今年各统调电厂发电量暂不得超出其年度发电预安排,年度预安排电量中暂未安排的电量、未纳入优先上网计划的年度预安排电量原则上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二)电力用户
一是2018年前获得入市资格用户由各地市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未被纳入负面清单且公示后无异议的用户,自动获得电力市场交易资格。
二是新用户分为大用户和一般用户,其准入由各市州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鄂经信电力〔2015〕178号”和3号文要求进行初审,并报省能源局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新用户获得电力交易资格。
以上两类电力用户在湖北省电力交易中心完成注册后方可参与交易。
参与市场电力用户原则上应全部电量进入市场。
(三)售电公司
售电公司的准入及管理办法依照《湖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为防范售电业务违约风险,适时推出结合信用等级评价的履约保函制度。
(四)交易主体变更
所有市场主体采取负面清单动态管理,进入市场后退出的,本年内不得再参与电力市场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