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科学评估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状况,确保实现国家2020年、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分别达到15%左右和20%左右的战略目标,国家能源局印发《2017年度全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监测评价报告》,并以此作为各地区2018年可再生能源开发建设和并网运行的基础数据。
2017年,新疆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521亿千瓦时,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比重为26.0%,同比增加3.1个百分点;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为263亿千瓦时,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比重为13.1%,同比增加2个百分点。但新疆落实风电、光伏发电保障性收购情况较全国仍有差距,其中:新疆I类风电资源区较国家最低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高出219小时,Ⅲ类资源区偏差-116小时;新疆光伏I类资源区较国家最低保障性收购年利用小时数偏差-274小时,II类资源区偏差-270小时。
下一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电力发展和全额保障性收购工作,继续采取有效措施推动提高新疆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为完成全国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目标作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