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条件的通知》,明确办理综合验收备案实行供电验收告知承诺制度。
根据通知,暂未接入正式供电,但具备临时用电条件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开发企业法定代表人需出具6个月内满足正式供电条件的承诺书,并提供供电施工合同及相关缴费证明,方可先行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承诺时限到期后,仍不具备正式供电条件的,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开发企业限期整改,并将失信行为计入企业诚信档案,企业后续项目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度。
通知还明确,开发项目涉及教育配套设施验收、移交的,只需提供《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单》、《教育设施移交协议书》即可申请办理首期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具体移交工作由开发企业按照与相关主管部门签订的代建协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