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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独家 | 京津冀电力市场建设方案呼之欲出:最终方案计划于10月份印发

2023-02-08 23:00:21 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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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记者日前独家获悉,京津冀电力市场建设联合工作组已于8月23日下发“关于征求《京津冀电力市场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记者注意到,根据《征求意见稿》安排,京津冀电力市场建设方案与京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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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能源报》记者日前独家获悉,京津电力市场建设联合工作组已于8月23日下发“关于征求《京津冀电力市场建设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向有关单位征求意见。

记者注意到,根据《征求意见稿》安排,京津冀电力市场建设方案与京津冀电力交易机构组建方案将在今年9月份上报国家能源局,市场运营规则等配套文件的研究工作也将同期开展;京津冀电力市场建设最终方案则将在10月份印发。

这标志着新电改首个区域市场建设方案呼之欲出,电改进程将迎来全新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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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丨贾科华

中国能源报资深记者

全文约 2700 字 建议阅读 5分钟

区域电力市场建设样本

京津冀电网包括京津唐电网和河北南网,地处华北电网中心位置,具有电网结构紧密、调度体系健全、技术管理严格、人员素质较高等诸多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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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5年底,京津冀电网统调装机容量为10421万千瓦,火电装机容量达8890万千瓦,其中有来自山西、内蒙古、陕西、东北等能源基地的点对网接入电厂装机规模达2374万千瓦,此外还有各能源基地“网对网”输电容量超过1100万千瓦电力市场,非本地机组电力电量约占40%,电网结构非常坚强,与周边省级电网联络线丰富,电能交易非常频繁,2015年京津冀电网跨区跨省交易电量达1154.67亿千瓦时。

据记者了解,以京津冀电网为改革切入点,技术条件好、运营难度低、工作启动快、改革标志性强。

此次《征求意见稿》确立的总体目标为:加快建立以中长期差价合约交易和现货交易为核心的集中式京津冀电力市场,以核定适应电力市场建设发展的输配电价体系为基础,以组建相对独立、规范运作的交易机构为支撑,以培育多元化的合格市场主体为前提,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价、发用电计划和增量配售电业务,加快构建新型结算机制,稳步推进辅助服务、容量、金融输电权及电力金融衍生品等新型市场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发现电力产品的真实价格信号,以市场手段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全面提升京津冀电力规划、投资、建设和运行的效率,更好地保障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断释放改革红利,实现京津冀电力一体化发展,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安全、经济、可靠的电力保障,为京津冀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注入新活力、激发新动力。

“三步走”

《征求意见稿》显示,京津冀电力市场建设将按照“顶层设计,共同推进;安全稳定,保障民生;总体部署,分步实施;节能环保,绿色发展;统筹兼顾,多方共赢”的基本原则开展。先期选择条件比较成熟的京津唐地区开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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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看,《征求意见稿》将京津冀电力市场建设工作细分为“三步走”。

其中,第一阶段以京津唐电网为市场交易范围,随着市场的发展成熟,市场范围将逐渐扩展到整个京津冀区域,京津冀市场外的市场主体可自愿加入京津冀电力市场

“两小组”抓落实

《征求意见稿》指出电力市场,京津冀电力市场主体包括各类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市场运营机构。并将遵循分步实施的原则,用电侧将按照放开发用电计划的比例逐渐放开大用户的接入电压等级与用电规模,发电侧则按照优先发电权的优先序列,反向逐次放开燃煤、燃气、水电、风电、光伏等不同类型电源准入市场。主要开展中长期合约交易与现货交易。其中,中长期合约交易包括跨区跨省中长期合约、区内中长期合约、合同转让合约三种类型。现货交易则主要包括日前交易、实时交易与辅助服务交易三种类型。现货交易采用配套文件《关于推进电力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中提出的“集中式”的电力市场模式,即:中长期交易以差价合约为主、实物合同为辅,现货市场全电量集中优化的市场模式。鼓励购售双方采取差价合约方式以提高资源优化配置效率,确需签订实物合同的应以市场化方式按规则实现。

在清洁能源市场化交易机制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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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明确,在市场初期,将开展清洁能源的低谷电交易机制,并同步建立风电、光伏功率预测精度考核机制,允许市场主体以增量电量的形式与风电、光伏企业进行低谷弃风、弃光电量交易,以促进清洁能源消纳。

在价格机制方面:

《征求意见稿》显示,京津冀电力市场的价格机制主要包括输配电价、能量价格机制和市场限价等。其中,在市场初期,政府有关部门未核准京津冀电网的输配电价时,可维持现有的购售价差机制不变,即采用发售联动机制。待市场化改革深入、输配电价核准以后,应在电量交易中采取国家核准后的输配电价。并分峰谷时段探索独立核定输电价格和配电价格。

在结算方面:

《征求意见稿》称,对于中长期合约交易,在现有结算机制的基础上,将探索开展市场主体自行结算的机制,资金支付周期和支付方式由购售电双方在交易合同中进行约定。对于现货交易,应通过京津冀电力交易中心统一开展结算清算,向市场主体出具结算凭证,初期实行“日清月结”,待条件成熟时,可适当缩短结算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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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电力市场建设方案切实实施,《征求意见稿》决定成立由国家能源局牵头的京津冀电力市场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场建设方案中的重大决策;成立由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牵头的京津冀电力市场第一阶段试点建设实施小组,按照领导小组的部署,承担京津冀电力市场建设有关工作。

根据《征求意见稿》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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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出品 | 中国能源报(ID:cnener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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