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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企业按售电量承担消纳责任!广东发布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的实施方案(试行)

2023-02-09 07:00:12 网络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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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为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包括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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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广东电网公司、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广州电力交易中心,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等要求,为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确保完成国家下达我省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权重目标任务,我委制定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的实施方案(试行)》售电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21年2月26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的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等要求,为做好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消纳实施方案。

一、消纳保障实施机制

(一)省能源局按照国家明确的消纳责任权重,对我省范围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各市场主体,明确最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并按责任权重对市场主体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进行督促落实,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依据本消纳实施方案在广东电力交易中心进行账户注册,积极主动完成消纳责任权重。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场主体自愿完成高于省下达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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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东电网公司和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依据本消纳实施方案编制电网企业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所属经营区内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各自消纳责任权重。

(四)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对我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信息管理,负责对我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账户注册管理、消纳量核算及交易,并向省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报送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及分析评估等相关工作。

二、消纳责任权重及分配

(一)省能源局每年根据国家下达我省的消纳责任权重,会同电网企业研究分解下达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年度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根据工作需要,省能源局会同电网企业和各地级以上市能源主管部门研究分解下达各地级以上市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年度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二)各承担消纳责任市场主体的售电量和用电量中,农业用电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共同承担省内网损和厂用电量对应的消纳量。

(三)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承担消纳责任权重的方案如下:

1.第一类市场主体(售电企业)。分别为电网企业、独立售电公司、增量配电项目公司等,承担与其年售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包括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2.第二类市场主体(电力用户)。分别为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承担与其年用电量相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包括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三、市场主体管理机制

(一)消纳主体确认及注册。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均应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正式开始前,在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完成账户注册或退出工作。广东电力交易中心于每年一季度向全社会公布本年度我省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清单,同时向省能源主管部门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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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年度消纳实施计划制定。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按年度制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计划,提出完成消纳任务的需求及初步安排,并报送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所属经营区电网企业、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汇总各市场主体消纳计划。

(三)消纳信息报送、统计和分析。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梳理各市场主体的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按季度向省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报送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分析评估意见,并抄送各地市能源主管部门。

四、消纳责任权重履行

(一)主要履行方式。购买或自发自用可再生能源电力。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以实际消纳可再生能源电量(简称消纳量),完成消纳责任权重。

(二)补充履行方式。

1.购买其他市场主体超额完成的消纳量,双方自主确定交易或转让价格。

2.购买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量记为消纳量。

(三)消纳量计算。

1.通过市场购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1)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首先用于完成省内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非市场化用电量对应的消纳责任权重。如有剩余,电网企业根据各承担责任权重市场主体的购电量或用电量,初期按无偿原则进行分配,计入各市场主体的消纳量;后续根据电力市场化改革进展,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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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电力市场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交易结算电量计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2.各市场主体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按电网企业计量的发电量(或经省能源局或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认可),全部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消纳量。

3.补充方式完成消纳量。

从其他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购买的消纳量或购买绿证折算的消纳量计入购买方的消纳量。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售出或已转让的消纳量,以及出售绿证对应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该市场主体的消纳量。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农业用电对应的消纳量不能用于交易或转让。

五、任务分工

(一)省能源局。承担我省消纳责任权重分配和监督落实责任,负责明确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和各地市的消纳责任权重,并组织考核。指导督促做好市场交易机制完善、市场有序运行、市场风险防控等各项工作。

(二)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负责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可再生能源相关交易过程等情况进行监管。

(三)各地市能源主管部门。履行属地管理职能,指导督促本市消纳责任权重落实,督促本市范围内市场主体按时完成账户注册,及时报送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等相关数据,督促未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限期整改。会同当地电网企业梳理统计并向广东电力交易中心报送当地自备电厂名单及自备电厂相关电量数据。

(四)电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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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售电承担消纳责任。坚持“清洁低碳、安全高效、依法依规、统筹实施”的原则,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连续可靠供应,确保可再生能源机组优先发电,努力实现弃水电量显著减少,风电、光伏等新能源全额消纳。

2.加快推进可再生能源发电配套电网工程建设,优化网架结构,为可再生能源接入创造有利条件。

3.制定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细则,组织省内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消纳责任权重,并负责向市场主体分配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

4.条件具备时,组织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参与电力现货市场交易。

5.每月定期向广东电力交易中心通报月度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每年1月底前向省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报送上一年度我省消纳责任权重组织工作完成情况。

(五)广东电力交易中心。

1.负责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信息进行管理,包括市场主体的账户注册及注销管理、消纳量核算及转让、消纳量监测统计等相关工作。

2.会同广东电网调度中心组织起草可再生能源交易方案及细则,开展可再生能源电力中长期交易,指导参与电力交易的市场主体优先完成消纳责任权重相应的电力交易,对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在中长期电力交易合同审核、电力交易信息公布等环节及时提醒。

3.按月对市场主体上月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消纳量交易情况进行核算与监测统计,按季度向省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报送各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报送上一年度各市场主体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

4.负责建设完善我省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技术支持系统,满足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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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广州电力交易中心。按照国家规定,负责制定跨省(区)可再生能源消纳量交易或转让实施细则,组织开展跨省(区)可再生能源消纳量交易或转让。

(七)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负责完成省能源局下达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并向广东电力交易中心作出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承诺。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将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报送广东电力交易中心,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承诺。

六、有关措施

(一)考核要求。省能源局负责组织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考核工作。各地市能源主管部门加强监管,督促本地区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完成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研究探索在碳排放考核中考虑企业已承担的可再生能源消纳量。

(二)奖惩办法。

1.对实际完成消纳量超过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对应消纳量的市场主体或地市售电,超出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部分的消纳量折算的能源消费量不计入该市场主体或地市能耗考核。

2.对未按期完成消纳责任权重任务的市场主体或地市,书面督促,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整改的,予以约谈或通报批评。对拒不履行消纳责任权重义务的相关市场主体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三)特殊情形。对自然原因、重大事故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显著减少或送出受限情况,省能源局根据国家核减后的消纳责任权重对市场主体进行考核。

七、组织实施

本实施方案由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4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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