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4号)规定,对于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县以下(含县)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可以自行选择17%的税率或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优惠政策出台之初,小水电企业几乎都毫不犹豫地选择了6%的征收率。因为小水电几乎不耗用原材料,进项税额抵扣部分很少,而且小水电发电主要是销给农户和村镇小企业,上网售电很少,只要电价便宜,用户也不索取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2001年农村电网改造结束后,小水电站不能对农户和其他用电企业直接供电,必须将电售给大电网,再由电力部门统一将电卖给用户。电网公司在收购小水电的电量时,要索取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它们的进项抵扣。结果小水电企业为了将电卖出去,纷纷转向选择17%的税率。这时继续选择6%的征收率比选择17%的税率更吃亏。因为,选择17%的税率,每年还有一部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如果选择6%的税率,买电的电网公司在下一个销售环节时,也将只能抵扣6%,却要缴纳17%,电网公司显然不愿多承担11%的销项增值税,所以必然要向小水电企业压价11%,那样小水电企业的实际负担仍达到17%,还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更不划算。
在现实情况下,可以自主选择增值税税率的小水电企业,却步调一致地选择了就高不就低,这显然是违背常理的。税收优惠在现实中缩水,成为了看上去很美的政策摆设,显然,有关部门应该反思,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是否在某些环节需要进一步完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