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2019年2月5日,孔某进入上海某S公司从事媒体宣传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孔某每天只工作3小时?
本委认为申请人孔某每日工作3小时,每周累计工作不超过24小时,系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双方当事人已经订立口头协议,被申请人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案例分析:2005年12月,王某、吴某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外贸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
王某与吴某开合资开的外贸服务公司须定性。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则公司的债务首先以公司的财产承担责任,然后再以投资者出资额承担。该公司只剩下1万元,如果没有担保、抵押的情况下,公司的1万元,需向赵某和电脑公司按1:1偿还。对于李某的4万元是吴某个人所借的款项,不是公司的债务,需要由吴某个人进行偿还。
案例分析:客户张先生,今年33岁,在一家国企工作,年收入30万;爱人李女士,今年30岁,在一家单位
首先夫妻二人保障缺少, 建议用家庭收入的百分之10到20用于投保,也就是35万的百分之10到20, 夫妻俩都可以购买平安旗舰产品平安福百万身价保障,如果是指定地点的城市还可以附加购买安康险,自费药也能报,孩子再购买一份守护星。 OK,不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