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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方面解读光伏《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

2017-02-24 10:53:21 阳光时代投融资业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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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可再生能源发展形势需要,促进风电、光伏发电科学发展,规范电网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之间购售电行为,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4年7月1日印发了风电 光伏《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以
为适应可再生能源发展形势需要,促进风电、光伏发电科学发展,规范电网企业与风电、光伏发电企业之间购售电行为,国家能源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2014年7月1日印发了风电/光伏《购售电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新范本”),这标志着光伏发电等可再生能源购售电合同终于有了“量身定做”的合同文本。对于运营期长达20-25年的电站项目而言,《购售电合同》的重要性毋庸置疑,而实践中,电费收益权质押又是电站融资的一种常用方式,所以我们非常有必要对新范本做一番解读。
 
新范本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完善(以光伏发电为例):
 
一、调整适用范围
 
现有通用的购售电合同(即03年范本)适用于装机容量为50兆瓦及以上的独立水电厂和单机容量为100兆瓦及以上的独立火电厂(其他类型的电源项目参照使用)。新范本适用于向公用电网供电的光伏电站项目/风力发电场,其他类型的可再生能源电厂项目包括分布式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可参照使用。此外,范本主要供双方签订年度购售电合同时使用,合同双方也可参考范本的原则内容和格式协商签订适用多年的《购售电原则协议》。
 
二、简化电力电量购销条款
 
因光伏发电属于可再生能源,按规定其所发电量应由电网企业全额保障性收购,故新范本明确规定:“当电网能够全额消纳光电时,电网调度机构根据光伏电站发电功率申报曲线下发调度计划曲线”,删除了03年范本中“电厂的实际发电功率与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日发电调度计划曲线(包括临时调整曲线)所定功率的允许偏差范围为±3%”规定,同时删除了等效可用系数、违约超发或少发电量等条款。
 
三、删除调试电价、商运电价条款
 
03年范本颁布之时,国家尚未出台关于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商业运营及电价的相关政策,故而在其中需要交易双方对调试电价、临时上网电价作出约定。2011年,原国家电监会颁布了《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新建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按照当地燃煤发电机组脱硫标杆上网电价的一定比例执行。……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上网电价。”因此,光伏发电无调试电价、临时上网电价一说,自并网之日即执行批复电价。
 
四、明确光伏电站的电价构成及电费结算原则
 
根据发改价格[2013]1638号文规定,全国分为三类太阳能资源区,分别适用0.9~1.0元/千瓦时(含税)的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高出当地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脱硫等环保电价)的部分,通过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补贴。
 
新范本根据上述规定,将光伏电站的上网电价分为两部分:购电人结算部分(当地脱硫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和可再生能源补贴部分。
 
对于前一部分,新范本规定了较为明确的计量、抄表、确认和结算程序(原则上于次月分两次结算)。但对于后一部分,新范本并未规定明确的结算程序,仅原则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承担的上网电费部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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