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近10年来,全球碳金融市场出现爆炸性增长趋势;但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导致发达国家经济衰退,碳排放量下降,对碳信用的需求锐减。2012年之后碳金融市场的供需和发展规模,不仅取决于全球经济恢复的步伐,更取决于各国的气候政策和国际谈判的结果,尤其是美国的气候变化立法。中国是全球最主要的碳信用供给国,而对气候变化框架下全球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和中国现实,一方而要在国际谈判中推动资金技术转移机制,另一方而要布局国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力争从碳信用供给国发展成为全球碳金融中心。
关键词:全球碳金融市场中国战略
碳金融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金融解决方案,包含了市场、机构、产品和服务等要素,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低成本途径,是低碳发展的核心经济手段。从全球范围的实践来看,碳金融体系有三个有机组成部分,即碳金融市场体系、碳金融组织服务体系和碳金融政策支持体系。“碳金融”的兴起源于国际气候政策的变化,准确地说是两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国际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①公约约定了缔约国的减排责任,并制定了国际排放贸易机制ET)、联合履行机制(川和清洁发展机制三个协调机制,帮助各个缔约国以灵活的方式完成减排目标,由此催生了如火如茶的排放权交易市场。由于COZ是最普遍的温室气体,国际惯例是将其他温室气体折算成COZ当量来计算最终的减排量,因此国际上把排放权交易市场简称为“碳市场”或“碳金融市场”。市场所交易的各类排放权交易产品,我们将之统称为“碳信用”交易。
一、全球碳金融市场发展状况
2005-2008年,全球碳金融市场的交易出现爆炸式高速增长态势(见图1、表1)0 2005年全球交易的碳信用为8亿吨COZ当量,交易额为9.40亿欧元;2006年即以超过100%的增速达到了16亿吨COZ当量,由于价格上涨,交易额更是猛增到22.46亿欧元;之后这种高速增长态势一直持续到2008年,当年全球共有近50亿吨COZ当量的碳信用交易达成,以平均, 19/吨C0;的价格,达到了62.58亿欧元的国际碳交易市场规模。从2006年到2008年,每年碳信用交易额增长近100%。欧洲碳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是全球碳金融市场的引领者,占全球碳信用交易的65%;其次是清洁发展机制CDM,约占33%}了32%,为62.58亿欧元,其原因在于供需关系的改变,平均价格从19欧元下降到11欧元。其中,发达国家对CDM的需求出现了大幅下跌的趋势,交易的碳信用比2008年减少1亿吨COZ当量,交易额减少了9.47亿欧元。
除了经济危机因素之外,CDM交易的下降也缘于国际谈判的不确定性。由于哥本哈根会谈并未就2012年以后的减排目标和国际减排合作达成一致,CDM机制会否持续存在,或者以什么样的形式存在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例如欧盟可能限制用于其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的CER类型。显然,碳市场的交易规则可能会在2012年之前出现全而改变,CDM未来地位的不确定性增加,也导致CER需求量预期更低。
此外,由于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的签发速度慢以及对发展中大国风、水电项目的重审和拒签,也影响到整个CDM及国际碳市场的可信性和稳定性。再者,由于金融危机后CER的二级市场价格一直在7一12欧元之间,而中国政府对CDM一般项目产生的CER规定了8欧元的最低限价(风电项目10.5欧元的最低限价),买家成本过高,对CER的需求也大幅下降。
二、全球碳金融市场发展前景分析
两个阶段:一是2012年京都议定书履约到期之前,二是2012年以后。由于哥本哈根会议没有就2012年之后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即所谓“后京都”问题达成协议,未来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就存在了较大的不确定性。
(一)情景假设
2012年之后碳金融市场的供需和发展规模,不仅取决于全球经济恢复的步伐,更取决于各国的气候政策和国际谈判的结果,尤其是美国的气候变化立法。根据美国气候变化立法可能出现的结果,我们设置了三种情景。
第一,积极情景。假设美国能够通过一个针对整个经济体实施的总量限制交易法案,则欧洲相应将2020年减排计划提高到30%,日本达到25%,澳大利亚达到25%,这将带来巨额需求,从而带动项目的供给量猛增;同时,在新市场参与者的压力下,繁杂的项目审批程序将进行改革,碳排放权注册和签发的速度将加快;与此同时,发达国家积极减排行为将对发展中大国产生压力,有可能促使发展中大国实行部门的强制减排计划。
第二,基础情景。假设美国通过了一个仅仅覆盖电力部门的总量限制交易法案,则欧洲将按照原计划,到2020年在1999年基础上减排20%,日本则为10%,澳大利亚为5%。在这一情景下,项目供给的积极性将大大受到影响,且项目审批的时滞现象得不到改善。若发展中大国试图向美国市场供应碳信用,则要接受美国“行业减排”的要求,实施部门减排目标。
第三,悲观情景。如果美国不出台任何总量限制交易的法案,则美国市场的需求为零。而减排目标为20%的欧盟将不可能进一步收紧计划,但其强制减排的需求最为明确;日本将设定减排目标为8%;而澳大利亚将与美国相适应,不出台任何总量限制交易法案。这一情景下,发展中大国只可能是碳信用的提供者,项目开发积极性将更加显着降低。
从美国国内的政治发展态势来看,积极情景实现的可能性不大。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紧迫性来看,悲观情景发生的可能性也不大。最有可能发生的是基础情景,我们将重点分析基础情景下.全球碳金融市场的供需状况。
(二)京都议定书履约期内的供需分析及预测
从需求来看,根据彭博新能源金融估计,在京都议定书履约期内的CER, ERU需求将保持在15.39亿吨,这主要取决于EU ETS对CER的需求。由于受2009年第四季度的工业增长低于预期以及石油价格疲软的影响,EU ETS参与方对2013年以前的需求有所下降。
另外,根据2010年1月26日IMF公布的世界经济展望(World Economic Outlook)数据,在前所未有的政策干预和政府主导的巨额经济刺激作用下,IMF对2010年下半年的复苏情况较为乐观,预计2010年的世界经济增长4% ,预期排放量将有所上升。我们认为,上述预期带来的影响比较温和,因为大部分经济恢复发生在新兴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都是京都议定书期间的排放权额度的净供给方ers。而且,IMF的报告没有包括对更长时期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如高失业率、赤字以及对经济支持政策效果的不利因素都会对发达国家的经济增长产生抑制。事实上,发达国家持续居高不下的失业率将在未来会限制家庭消费,从而对经济复苏产生抑制。
从供给来看.多方而因素导致了供给预期下降,包括CDM , JI项目的周期变长,CDM执行委员会和DOE审查造成的批准和注册风险,CER和ERU糟糕的贸易前景,经济不景气对新项目的影响,以及哥本哈根会议没有对CDM改革给出明确的方向,这些因素降低了对现有项目签发量的预期,影响了排放权市场交易,进而阻碍了开发新项目的积极性,到2010年1月只有0.1亿吨CER进入市场。
考虑到项目成功注册的高不确定性,以及签发率的复杂性,加上现行的时间迟滞程度,现在不可能有任何一个提交审批的项目在2012年前可以签发碳排放额,所以我们在分析时排除了新项目的潜在供给量。根据彭博新能源金融的预测,在京都议定书有效期内,CER的预测供应量是12.95亿吨;另外1.65亿吨的ERU能够保证到2012年的充足供应,因此到2013年第一季度碳信用供应总共为13.71亿吨。
从表3中可以看出,根据京都议定书要求,年,要达到减排目标,所有附件一国家的碳信用需求为26.06亿吨,由于加拿大表示与美国的立法一致,剔除加拿大后的碳信用需求为16.08亿吨,再加上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额外产生需求3.04亿吨,并减去预期留存的3.73亿吨,全球碳信用需求为15.39亿吨。
这期间,CDM和JI项目将分别产生12.05亿吨和1.65亿吨碳信用供给,总计13.70亿吨COZ当量的供给,供需缺口为1.69亿吨COz当量。
(三)后京都议定时期的供需分析及预测
2012年以后,全球碳金融市场的碳信用供给和需求,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美国的总量限制交易法案能否获得国会通过。如果该法案能够获得国会通过,将产生28.5亿吨的碳信用需求。不过,从现在的政治环境来看,奥巴马政府不太可能推动通过覆盖整个经济系统的总量限制交易法案,最可能的结果是美国出台一个只涵盖电力行业的交易体系。
如果结果如此,美国对国际碳信用的需求将减少一大半,达到11.09亿吨,也就是比涵盖经济系统的交易体系减少17.41亿吨。这意味着CER市场只能依靠欧洲的需求,以及日本、韩国和澳大利亚的潜在需求。因此,2012年后的碳交易市场对CER的需求很有可能将有所降低。根据彭博新能源金融的预测,履约期临近的需求变化会使2012年后的市场需求增加0.61亿吨。在美国仅涵盖电力行业的排放权交易体系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我们预计2012年以后的需求量会保持在42.6亿吨,其中最主要的需求者来自欧盟和美国(见表4)0从供给来看,根据彭博新能源金融的预测,年,全球碳信用供给将达到31.30亿吨,其中发展中大国仍然是最主要的碳信用供给国,中国将提供14.13亿吨碳信用,占总供给量的45%
三、中国发展碳金融市场的全球视野与国内布局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碳信用供应国,却处在碳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这或许是一个初级市场发展的必经阶段。然而我们认为,尽管我国的金融体系发达程度和金融产业成熟程度与美国、欧盟相去甚远,但碳金融市场在全球都是一个新兴市场,中国与发达国家的差距最多不超过10年。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金融体系不断完善的背景下,重视碳金融市场的培育和发展,是我国在这一新兴领域有可能赶超美国、欧盟的契机,并可以在国际经济、金融体系重构过程中掌握更多的主动权。
(一)中国在全球碳金融市场的角色定位
在《京都议定书》的国际框架下,中国一直是最主要的碳信用供给者,主要通过CDM机制向发达国家提供经核证的碳信用额CERS。根据联合国的数据.截至2010年3月31日.已有2121个CDM项目获准登记,已签发CERS总量3.97亿吨,中国的项目获准签发的CERS占了整个CDM市场的近50% } 2012年以后,如果全球能够有一个后京都协议,那么全球的碳金融市场应该会大大扩张,包括美国、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届时都将会成为碳市场的重要买方;但如果在2010年或2011年的谈判中仍无法达成协议,在目前的碳市场买方中,未来还会明确存在的只有欧盟。即使欧盟可能限制用于其排放交易体系(EU ETS)的CER类型,但由于中国广阔的项目空间为其他国家所无法超越的,如果CDM机制发生改变,中国碳信用供给大国的身份不会改变。
然而,中国虽然是世界上最大的碳信用供应国,但处于整个碳信用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中国卖家在CDM项目的交易中议价能力十分薄弱,其原因在于:
第一,客观来看,碳交易的市场和标准都在国外,中国为全球碳金融市场创造的巨大减排量,好比“来料加工”,被发达国家买家用远期合约的方式以低价购买后,经过审批、注册、签发,贴上‘`CER'’标签,就包装、开发成为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在国外进行交易,这是一级、二级市场存在的客观差价。
第二,主观来看,一方而,国内企业缺乏相关经验。碳信用协议及其谈判的过程十分复杂、漫长,涉及到减排量价格、付款范围和条件、核实成本和收益成本、适用的法律等条款,国内企业大多不十分了解。由于我国CDM项目大都是“双边项目”,在运作之初,买方和卖方都必须是确定的,绝大多数交易是点对点磋商谈判,没有经验的一方丧失讨价还价能力.在谈判中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另一方而,CDM项目的审批签发过程需要专业金融服务机构的协助,但目前国内这方而的服务十分欠缺。而相关的政策对项目参与方,特别是咨询公司和中介公司的资质和行为规范也无明文要求。
(二)中国发展碳金融市场的全球视野
首先,发挥碳信用供给大国的功能和作用。在后京都的国际气候谈判中,中国应始终坚持巴厘路线图确定的“双轨制”谈判模式,即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两个文件指导下,坚持“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要求发达国家承担主要减排责任,在联合国气候协议框架下解决气候适应基金和技术转让等问题,实现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的气候资金和技术的转让。即使CDM机制将发生变化,也应推动新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碳交易机制,一方而提高发展中国家的低碳发展能力,另一方而也为发达国家减排提供低成本途径。
其次,激发国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潜力。中国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国际气候谈判的重点将会放在帮助穷国适应气候变化和保护森林等切实的行动上,包括启动《哥本哈根协议》中提出的气候适应基金,推进森林碳汇REDD项目,为小岛国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议和技术援助等。中国作为经济发展速度最快的发展中大国,从发达国家获得资金和技术援助的难度将会很大。不仅如此,中国还将而临越来越大的减排压力,如欧盟在2012年开始将全球航空业纳入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美国未来将实施的碳关税政策等问题。因此,中国一方而应加强国际沟通谈判能力,减少中国企业所而临的巨大减排成本,并与美国和欧盟展开双边的减排合作行动;另一方而,应凭借中国广阔的项目空间和减排潜力,大力发展自己的碳金融市场,并逐渐发展成为全球碳金融中心,为中国发展低碳经济和企业应对气候变化下的碳风险而服务。
(三)中国发展碳金融市场的国内布局
1.确定中国发展碳金融市场的阶段目标基于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和中国实际,我们认为,中国的碳金融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四阶段”发展过程。
第一阶段:过渡期(20102012年)。基于CDM机制依赖于国际谈判,而国内自愿减排市场的建设也不是一喊而就,20102012年是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的过渡期。在这一期间,一方而要保障CDM的平稳过渡,另一方而,要探索国内自愿减排市场发展模式。出台规则为我国今后开展自愿减排交易提供行为准则和标准,并围绕基于项目的CDM和自愿减排VER展开市场建设,同时出台政策吸引国际化的碳金融机构。
第二阶段:示范期((20132015年)。这一期间,一方而要积极适应国际框架下的减排机制,保持我国在国际强制减排市场的卖方地位,另一方而则在过渡期基础上,进行区域示范、行业试点,推进国内自愿减排市场由“自愿加入,自愿减排”向“自愿加入,强制减排”阶段迈进。应促使《碳排放交易法》出台,明确包括交易主体、交易标的物、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碳排放权的权利移转、碳排放权交易监管机制、法律责任等法律要件和运行规则;并以北京、上海、天津三大环境交易所为交易平台,辐射周边区域,示范“自愿加入,强制减排”机制。
第三阶段:成熟期((20162020年)。应出台更长期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即《气候变化法》,为我国制定一个适应国情、并统筹社会经济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方案,明确一个清晰而连贯的的中长期减排目标。选择我国高能耗、高排放的行业部门以及碳强度较高区域试行“部分强制加入,强制减排”,通过减税、贴息、奖励的方式鼓励企业对节能减碳措施投资。同时,加强国内碳交易平台一体化过程,依托北京、上海金融中心的优势打造国际化的全国性交易所,并发展碳信用期货、期权、互换等产品,增加市场对碳信用价格的发现功能。
第四阶段:整体推进期(20212030年)这一阶段,中国将可能承担强制减排义务。应着重完善与各个层次国际碳金融交易体系的衔接,明确碳信用交换的具体规则,同时不断完善碳金融相关的规范和细则。同时,将北京或上海打造成为国际碳金融中心,发展国际性的中国气候交易所,并通过充分与国际市场交流合作,从整体上推进碳金融国内、国外两个市场,项目、配额两种机制。此外,推出期货、期权、互换等产品.基础产品和金融衍生品多层次发展.形成全方位的碳金融政策支持体系、多层次的碳金融市场体系和立体化的碳金融服务体系。
2.打造国际碳金融中心首先,发展区域碳金融中心。在国内自愿减排市场的探索阶段,各地环境交易所将发挥为地方项目服务的作用,各城市还不足以具备形成碳金融中心的规模和条件。20132015年的示范期,我国将进行区域示范、行业试点,而场内市场的发展需要形成一定规模才能降低成本,刺激交易,并带动起买家、卖家及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的积极性。通过优胜劣汰,优势资源必将向具备相当实力的北京、上海、天津等城市聚集,逐渐形成区域碳金融中心。
其次,培育全国碳金融中心。进入“十三五”期间,随着我国碳金融市场的进一步成熟与活跃,应在北京、上海、天津等区域碳金融中心基础上,出台支持政策,培育全国碳金融中心。
在未来的全国碳金融中心地位的竞争中,北京的优势不仅在于其强大的金融产业基础和金融资源集聚能力,由于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问题具有高度的政治经济战略意义,需要政府力量的干预和主导,北京独一无二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集合了政治中心、总部基地和金融机构汇集地的多重特点,是促使低碳经济发力的行政力量和市场力量的最佳结合点。天津则具有“先行先试”的国家政策支持。上海的金融实力突出,其已有的期货交易所以及环境能源交易所的“南南技术交易平台”将很有可能成为其发展为全国碳金融中心的重要优势。当然,不管是哪个城市将发展成为全国碳金融中心,都应具备“金融体系服务产业升级、服务国家大局”的意识,通过建立全方位的政策支持体系、多层次的金融市场体系、多样化的金融组织服务体系,不断提升碳金融中心的创新力、集聚力、贡献力和辐射力。
最后,打造国际碳金融中心。2020年之后,全球碳金融市场将步入一个全而推动时期。这一时期,中国纯粹的“碳信用供应国”的地位将发生改变,在国际框架下,也将承担强制减排的义务,实行“强制加入,强制减排”的总量限制交易机制。而全球碳金融市场在这一时期将可能改变高度分割的局而,形成联动的市场,各市场之间可以进行直接的跨市场交易。此时,北京或上海经过区域碳金融中心和全国碳金融中心的发展,在2020年后应具备成为国际碳金融中心的实力。具体体现在:第一,具备服务于国家产业升级的能力;第二,具备高水平的碳金融工具开发与市场风险管理能力;第三,具备超前的碳金融市场开放性思维与强大的国际互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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