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实行垂直垄断经营和实行自由化、私有化、放松管制、引入竞争机制的市场化经营有很大差别,但是我们在研究某些政策时,往往仍然以垂直垄断经营的情况来考虑问题。
例如在研究“中国可再生能源电力强制市场份额政策”时,建议电网分公司作为份额目标的承担者,对所有电网公司分配相同的份额目标。从中国电力体制改革的情况来看,电网分公司作为份额目标承担者显然是不合适的,不能体现电力消费者公平、公正负担系统成本的目的。今年6月21日国家发改委、电监会联合发出“确保国家电价执行到位的通知”,要求各地电网企业应按照本地区统一的征收标准,对自备电厂(不含利用余热、余压发电、事故备用柴油发电机组)自发自用电量征收三峡基金。
农网还贷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上缴国家财政部门专款专用,各地电网企业对接网的自备电厂收取系统备用费。这些费用如果不让自备电厂负担,那么大用户就会脱网去建自备电厂,逃避这些负担。相信随着大用户向发电厂直购电,各种加价必然要由所有的发电厂来承担,那么可再生能源电力强制市场份额也应当由所有的发电厂来承担。
台湾省2001年2月拟订的《电业自由化方案(核定本)》明确了台湾省电力改革的几个
政策要点,包括全面开放电业部门自由竞争;优先鼓励发电部门的竞争;输配电部门维持公用事业;独立的电力调度以维持客观、公平;逐步放开用户的购电选择权;能源政策与自由竞争并行发展;兼顾人民权益及电业发展;调整政府角色,制定公平竞争规则。下面作一简要介绍。
1、能源结构调整,应优先推进节约能源及提高能源效率,继续推动热电联产及再生能源,大力推动液化天然气(LNG)的作用。台湾天然气发电燃料成本约为新台币1.8元/kWh,发电成本为2.2元/kWh;煤成本为0.6元/kWh,发电成本约为1元/kWh;两者差距相当大。电业在追求利润前提下将优先选择煤为主要发电燃料,这样就无法实现既定的能源政策目标。因此电业自由化后,应当有配套措施,在不损害自由竞争的情况下,鼓励设置燃气电厂,以达到能源政策目标。至于过去为提高热效率而鼓励设置的热电联产系统,在电力市场自由化后,仍旧在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下继续鼓励,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这样做才能使能源政策与自由竞争开放相互配合,并行发展。
2、在电力市场构架中,规定了强制负担能源配比义务。一是综合电业(这种电力工业拥有发电、输电和配电业)负担核能及水力能源的配比义务;二是所有综合电业、发电业及一定容量以上的自用发电设备都要负担天然气及再生能源的能源配比义务。其承担方式可以是,自行兴建天然气及再生能源发电厂,或向其他综合电业、发电业或设置自用发电设备者趸购所需容量;三是发电业者及一定容量以上自用发电设备业者,也可以交纳基金的方式办理。如果设置发电机组的能源效率达一定比例以上者,就不再计入能源配比及总容量之内。目前台湾的核电和水电都是由综合电业台湾电力公司修建的,台湾省的水能资源稀少,绝大部分已经开发利用,所以这方面的配比义务都由综合电业负担。
3、台湾省拟定的电业自由化方案中,发电业是非公用事业,发电企业生产的电力除趸售给综合电业外,还可以趸售给其他发电业及配电业。除此以外,还可以直接售电给用户。向用户售电可以采取两种方式:一是通过综合电业的电网(包括输电网和配电网)售电,二是自建线路,直接连接发电厂和用户,由发电厂直接向用户供电。发电企业可以采用一种方式售电,也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售电,以增加发电企业的经营弹性。为落实能源政策中有关推广洁净能源及能源多元化之电力能源配比政策,电业自由化后,发电业负有天然气及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的电力能源配比数额的义务,即应依规定的发电业电力能源配比数额,在其所设置的总装机容量中,设置一定比例以上的天然及再生能源发电机组,以符合该数额标准。倘投资者仅设置天然气发电设备或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不须再设置燃煤或燃油电厂。通过此项电力能源配比数额义务的赋予,可均化不同燃料间成本差异,并推广洁净能源的使用。
发电业对因执行能源政策所订的天然气及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的电力能源配比数额,除可自行兴建设置之外,也可以向综合电业、其他发电业或设置自用发电设备者以签订合同的方式解决。但发电业向设置自用发电设备者购买的发电容量,要受设置自用发电设备者余电趸售比例的限制。因为能源配比数额不可重复计算,故发电业向综合电业、其他发电业或设置自用发电设备者所购的发电设备容量,需为该业者超出的能源配比容量。所购买的容量也不限以发电机组为计算单位,即一台发电机组的部分容量可归属为该电业本身应负担的能源配比容量,所余部分售给其他发电业或综合电业为其能源配比容量。
发电业向综合电业、其他发电业或设置自用发电设备购买的能源配比容量,除以签订合同方式之外,还可以支付权利金方式办理,即发电业可以购买类似于“污染排污权”的规定。发电业向有能源配比容量余额的电业或设置自用发电设备者购买能源配比容量权利,该销售能源配比容量权利的电业或设置自用发电设备者可自行售电,由于其部分燃料成本已由该权利金吸收,使得该电业或设置自用发电设备者在能源成本上也有竞争力,可以为加入发电业的竞争市场。
发电业为负担能源配比义务,除上述方式之外,还可以用缴纳基金方式折抵应负担的能源配比数额,即发电业可以按规定,定期缴纳一定金额达到其履行电力能源配比数额义务时为止。该基金将由有关部门统一运用以鼓励天然气或再生能源发电设备的建设。
4、发电能源效率高的发电企业可不承担能源配比义务。为奖励高效率利用能源,台湾从1998年制订“热电联产(台湾称气电共生)系统推广办法”以来,积极推广热电联产装置,取得了显著成绩,对解决台湾的缺电有所帮助。为继续推广此项高效率的能源使用,电业自由化后,发电业建设的不属于天然气或再生能源发电设备,但其能源利用效率达到所定标准以上的,该发电设备可以不纳入能源配比的总容量及配比数额比例的计算,免除其能源政策负担,以鼓励发电业建设符合能源利用高效率要求的发电设备。
5、一定容量以上自用发电设备须负担能源配比义务。为落实配比份额,电业自由化后,自用发电设备也应负担能源配比义务,但考虑自用发电设备多系以自用为主,其机组规模不大,故仅规定一定装机容量以上者,应比照发电业,承担能源配比义务,设置一定比例以上的天然气及再生能源发电机组。而其使用能源种类不属于天然气及再生能源,且能源利用效率达到所规定的标准以上者,该发电设备容量可不列入能源配比总容量及配比比例的计算,即不必负担能源配比数额义务。自用发电设备为履行能源配比义务,也可以比照发电业所采用的方式,除自行兴建外,也可以向综合电业、发电业或其他设置自用发电设备者以签合同或付权利金方式趸购,或以缴纳基金方式折抵应负担的能源配比数额,以确保清洁能源的使用及推广能源多元化。
6、综合电业应负担电力能源比义务。为执行能源政策,达到电力能源配比目标,电业自由化后,综合电业与发电业负有相同的能源配比数额义务,即综合电业需按规定承担天然气及再生能源发电机组的电力电源配比数额以上的发电机组。综合电业可以自行建设,或向其他综合电业、发电业或设置自用发电设备者以签订合同或支付权利金方式办理。又因综合电业具有电业资源综合优势,规模较大,可以选择建设的场所较多,将强制综合电业需要有实质能源配比数额的落实,即综合电业不允许以缴纳基金方式折抵其电力配比数额。
本来台湾电力公司民营化及自由化以后,台湾电力公司仍继续拥有原已建成的核电厂和水电厂。为达到能源配比的目标,电业自由化后,核电及水电的电力能源配比数额义务将由原有的综合电业负担,即仍由台电公司负责执行。电业自由化后新申请设立的综合电业则不承担核电及水电电力能源配比数额义务。本来如果其他综合电业或发电业建设核电或水电厂,其所兴建的容量可由台电公司以趸购方式并入该电力能源配比数额计算,以尽其义务。
从以上介绍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电力体制改革之后,需要电力承担的各种义务,如政府性收费,交叉补贴,可再生能源电力份额等不应向发电企业收取或摊派为好。
2、需要电力补贴的额度应该根据各电网的具体情况统一确定。因为天然气发电和再生能源发电的成本高,所以对其进行配比。
3、承担份额要有区别。对于发电能源利用效率高的,自备电厂中一定容量以下的自备电厂可不承担配比任务。例如利用超临界发电技术使能源利用效率达到60%以上的燃煤电厂;实行热电联产冷热电联产的燃煤电厂,使能源利用效率达到80%~90%的电厂,可以不承担份额义务。对于利用天然气发电的电厂,包括热电联产和冷热电联产的电厂应当给予补贴。
4、承担份额可以采取多种办法。由发电企业承担,可以鼓励发电企业自建天然气电厂或再生能源电厂;也可以采取与有关发电企业签订合同支付权利金,或者缴纳基金的办法。
综上所述,台湾省天然气和可再生能源电力强制性市场份额政策设计值得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