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报批稿公安部审查已经完成,本文介绍一些本次修编中的一些主要条文及说明,便于火力发电厂建筑设计过程中的理解和应用。
关键词:规范 条文 解释
1 概述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的修编工作历时三年多的时间,在公安部和兄弟设计院的大力支持下,修编工作已经完成,目前即将进入出版发行阶段。本次修编的建筑部分着重解决了电厂建筑设计过程中的主厂房防火分区、主厂房主要建筑构件耐火要求、钢结构运煤(储煤)建筑的防火要求、主厂房疏散、主厂房电梯的消防要求,增加了脱硫建筑、燃机电厂的消防要求等等。并且协调了规范与其它相关国家标准及有关行业标准的关系。
2 主厂房防火分区
“主厂房的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不宜大于6台机组的建筑面积;其地下部分不应大于1台机组的建筑面积。”
由于火力发电厂建筑的特殊性,主厂房面积较大,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常常是将主厂房综合建筑看作一个防火分区,目前大型电厂一期工程就是2 X 600MW或4X600MW,其占地面积多达12000m2以上,由于工艺要求不能再分隔。主厂房高度虽然较高,但一般汽机房只有3层,除氧间、煤仓间也只有5~6层,在正常运行情况下,有些层没有人,运转层也只有十多个人。况且汽机房、锅炉房里各处都有工作梯可供疏散用。建国50多年还没有因主厂房没有防火隔墙而造成火灾蔓延的案例。根据电厂建设的实践经验,一般不超过6台机组。
对于主厂房防火分区的理解,应该将汽机房、除氧间、煤仓间、锅炉房、集中控制楼综合建筑看成一个防火分区。主厂房的每个车间的定义为:汽机房(或含除氧间)各层统一为一个车间;煤仓间各层统一为一个车间;锅炉房为一个车间;集中控制楼为一个车间。但考虑到生产运行的安全性,对各个车间隔墙的门作了要求,应为乙级防火门(包含了汽机房内电气车间的部分等等)。而原规范“汽机房、除氧间与锅炉房、煤仓间或合并的除氧煤仓间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运转层以下纵向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4h,运转层以上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lh。”条文修改为“除氧间与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汽机房与合并的除氧煤仓间或锅炉房之间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体。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lh。”再一次强调了此处的墙体为隔墙,只是针对墙体的耐火极限作了限制,相应此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作为主厂房一部分的集中控制楼建筑,由于其使用性质的重要性,本次修编在总图布置的章节,相应新增加了一条。“当主厂房呈凵形或Ш形布置时,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即规定了布置主厂房集中控制楼的时候,平面布置只有两种可能性,一是控制楼与锅炉房两侧相连;二是如果脱开就应该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相关防火间距的要求。此条文主要针对近年来在主厂房优化设计过程中,集中控制楼室外通道多数无法满足消防通道的要求,留下了很大的火灾隐患。另外集中控制楼的布置再有条件的情况下,也应该尽可能地提高消防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