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前电力工程监理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
由于监理单位中大多数监理人员都是刚从设计院或从事教学科研出来的,只有少部分为注册上岗的监理人员,大多数监理人员并并不具备监理执业资格,甚至有的监理人员未经过培训就直接上岗,导致在电力工程建设中监理人员不能按照监理执业制度管理,致使电力工程监理制度流于形式。除此之外,由于电力工程的监理人员流动性较多,大多数都是临时聘用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员责任心较差,给电力工程监理工作带来了严重的挑战。
二、加强电力工程监理管理的改进
(一)完善电力工程监理管理体制
完善的监理管理制度是落实电力工程监理管理的前提条件,根据电力工程的实际特点完善安全监理制度。由于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对相关法律法规认识不深,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监理制度的发展,工程监理也难以与国际接轨。因此,为了有效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通过完善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体系来促进监理行业的发展,使监理单位在电力工程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然而,在工程监理法律法规体系中,应明确规定监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包括:
第一,监理单位需要对电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成本、施工进度进行控制,进行工程建设信息和合同管理,积极协调相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二,明确电力工程监理的工作范围,包括设计方案讨论;检查施工图方案;参与对承包商的招标评标;参与施工图交底、组织图纸会审;检查施工现场原材料及构件数目及质量等;
第三,监理单位必须与业主签订监理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监理工作范围,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必须按照《火力发电、输变电工程监理招标程序及招标文件范本》的相关规定,双方必须严格执行合同内容;
第四,实行总监理师负责制,设立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组成的监理机构,在施工现场设立监理项目部,并配备相应的监理人员,各自履行自己的监理职责。
(二)加强电力工程监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一、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存在缺陷及问题
1.1监理单位定位不合理
我国实施以业主为主、委托监理为辅的管理体制,而在fidic1999新版黄皮书与红皮书中,尽管沿用了“工程师”管理合同的表述,但其隶属于雇主人员,在实际监理过程中很容易出现业主越权干涉之现象。有些业主则认为,监理是自己花钱雇来的,理应听从业主;而与此同时,监理有时也会不经意包揽业主职权范围的工作,这事实上也属于越权行为。电力工程涉及国家及人民的生命安危,有其独特的内部规律,不可向政府盲目搞业绩工程一样,以政治任务为中心,使承包商及设计单位及监理等部门无所适从。
1.2监理市场相对混乱,监理人员素质偏低
有统计数据表明,电力建设监理市场中,信誉较高的监理单位仅占10%,剩下的90%左右的监理单位都不符合监理标准及要求。随着电力行业及监理制的发展,监理行业逐渐演变为一种新型产业行业。几乎所有的电力基地开发公司均开始组建监理公司,监理人员的组成也日益混杂。很多监理机构中,拿到职称资格的人仅为3到4人,在职监理人员很多都是由下岗、内退人员甚至是职业学校的学生组成,以至于民间流传这样一种说法:实在没事可干了,才去做监理。监理市场中存在众多资质、职称不合格的在职人员,这无疑扰乱了监理市场秩序。
1.3监理行业取费水平持续走低
现阶段,监理行业的取费标准及取费水平长期停留在低水平线上。拿水电工程来说,现行监理工程师的综合取费标准为每人每年7-8万元,而设计收费水平却高达50万/人年。监理长时间在建设工地上工作,条件相对艰苦,目前的取费水平只能维持监理人员的基本开支,而无法增加对实力建设与再发展的继续投入[2]。监理取费持续走低的原因在于:1)长期未修订取费标准(1992年),导致价格水平与现行市场标准严重不符;2)监理招标采购方式不符合监理行业的基本性质。监理属于智力型服务行业,旨在提供技术与管理服务。国内目前所采用的监理招标采购方式通常是将监理报价视为中标单位的选择依据,开标评标方法和施工、设备供应单位的选择方式基本相同,这就导致监理中出现了各种标不公平的价格竞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