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6. 发电企业把可再生能源电力卖给电网后,证书就算同步卖给电网了还是证书可以单卖?
这个问题可以说是本次配额制中最有争议的问题,目前市场上出现2种声音。
第一种是证书可以单卖。某五大集团在香港与投资人的沟通中表示,发电企业将可再生能源电力卖给电网之后,证书可以单卖。
第二种是不可以单卖。可再生能源电力卖电给电网之后,如果再单卖证书,配额的量要随证书走,那么当地电网实现本地可再生能源消纳,但是配额算别人的。这种情况下如果电网想得到这部分证书,要额外付费,显然电网难以接受这种安排。
根据联盟的研究,我们认为最有可能的情景如下(仅为研究内容,具体情况等待能源局的正式政策):
情景一,已经正常领补贴的项目,发电之后,电网结算完全额电价(包括补贴部分),那么证书将转给电网,作为电网完成配额的考核证明。总之,电网给补贴,证书就给电网。
情景二,还没有进入补贴目录的项目,发电之后,电网仅结算脱硫脱硝火电电价,那么发电公司证书保留在自己手中,可以自由卖出,然后在未来依然领取补贴。
情景三,还没有进入补贴目录的项目,发电之后,电量以双边协定价格卖给用电户,如果在购电协议中明确证书转给购电用户,那么交易完成之后,证书转给购电用户,发电公司继续等待补贴。如果购电协议没有明确这块,等同情景二,证书单卖,再领补贴。
现在看来,这个证书的制度可以在去补贴之后,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有一点额外的收益。同时设计一个制度让已领到补贴的项目和未领补贴项目双轨并一轨。对于未领到补贴的项目,可以额外卖证书的话,能够减轻一点补贴拖欠的财务成本。但是,这种设计带来另一个问题,即大量未领到补贴的项目额外卖掉证书,电网的任务又如何完成呢? 我们接下来继续看。
问题7. 电网的任务是自己完成,还是督促购电方完成?
在讨论电网任务如何完成之前,必须先明确电网在配额制体系里面,究竟是什么角色。
在配额制总则中,“第四条 各省级电网企业负责组织经营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完成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指标,对本经营区域完成配额指标进行监测和评估。”从这条的字面意思很明显的看出,各省电网的工作主要为督促、监督自己组织区域的市场主体来完成任务。
但是在第二章配额制定中,第七条“第七条 承担配额义务的市场主体包括省级电网企业、其他各类配售电企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增量配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的工业企业、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直购电用户等。”从这里看电网被算作市场主体的一员,要承担任务。
那么回到上一次遗留问题,如果发电企业证书单卖给另一个用电企业了,这个配额指标毫无疑问就计入该用电企业,但同时算作该用电企业所在电网的配额完成指标,就能解决电网白干活的问题。举例,如果发电企业在新疆,用电企业在山东,配额以购电协议的方式从新疆转移山东,算山东电网的配额,也仍然算作整个电网完成的指标。
综合看电网这块,如果是整个单一电网内的消纳,只要能够保障可再生能源电力上网,是“肉烂在锅里的”。唯一失去配额指标的情况就是,跨不同电网公司之间的这种证书采购。预计这种采购主要还是捆绑电力采购一起,单一采购证书的情况不会很多。
整体看下来,电网应该不能算作纯粹的市场主体,至少我感觉纯让电网出钱买证书的可能性很小。鉴于目前还是征求意见稿,文件有些表达非常模糊,未来等待进一步明确吧。
作者彭澎,系中国新能源电力投融资联盟秘书长,长期从事新能源领域的政策、市场、金融的深度研究。
原标题:能源局配额制大考卷(二),关于电网角色的分析